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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个外企工作,合同终止是2016年12月末到期,现在公司要和我解除合同,我在公司工作五年半,工作的五年半中的每个周六周日都在公司加班,但公司付给我的加班工资是最低工资1300元的1.5倍,就是1300除与21.75天等于59.77元乘1.5倍等于89.65元,按劳动法规定是2倍加班费,我要求公司给我补发那百分之五十的加班工资,是否合理,公司是否应该给我百分之五十的双倍的补偿,我的基本工资是2300元,公司应该按哪个工资付我加班费,还有公司和我解除合同,到我还有一面半合同到期,公司应该怎么补偿

林*X 吉林-白山 合同纠纷 2020-08-18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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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位律师回复

  • 法律顾问团

    2020-08-18 16:07 回复

    您好,关于您的问题,1加班费应当依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加班费;2,如果单位违法解除需要支付您双倍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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