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下个人补缴养老保险的问题。我在原来的公司上班(现已停产十多年)。从1993年——2002年在公司以临时工的形式工作,其中在97年签订了一份五年的劳动合同(1997-2002).现在个人想补交当时的养老保险,劳动局说是临时工只能从1995年以后开始补交。我现在从原来的公司只找到了95.96.97三年的工资表,因为公司保存不当,后面的工资表无从找寻。劳动局说98-02年的工资表没有的话没法补交。请问我的劳动合同能作为补交养老保险的证明吗?(1997-2002年的劳动合同盖有劳动局和公司公章)
巫*车
山东-烟台
法律顾问
2022-12-19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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