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事实陈述如下:2022年12月14日10时31分,刘凤侠驾驶二轮电动车行驶至北闾线0公里+600米处,与罗松驾驶辽GTZ766号小型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至使刘凤侠受轻微伤,车辆部分损坏。
《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损害赔偿调节结果如下:经双方共同请求调节达成一致:刘凤侠医药费、车辆维修费在强制险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按责任比例赔偿,就此结案。
我方是电动车,当时闯红被灯判主责。
我要向您请教的是:1.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的内容没有特意提到对方机动车损坏,是不是可以理解成对方机动车没有损坏,我方无需赔偿修理费。交警与我方口头沟通时也没提到给对方修车。
2.在报保险需要对方盖
时*你
辽宁-锦州
法律顾问
2022-12-29 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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