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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对于此解释,成年但无经济收入的在校大学生是否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a*V 浙江-台州 法律顾问 2023-01-27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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