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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下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狼*候 四川-雅安 刑事辩护 2020-07-07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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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顾问团

    2020-07-07 11:40 回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1、外国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的;

    2、外国人拒不交验居留证件的;

    3、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死亡申报的;

    4、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的;

    5、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

    6、未按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登记的;

    7、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的;

    8、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未办理临时入境手续登陆的;

    9、未办理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的。

    【法律依据】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外国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外国人拒不交验居留证件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死亡申报的;

    (四)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的;

    (五)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

    (六)未按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登记的。

    旅馆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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