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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对动产的设立转让变更和消灭作了哪些规定

十*Q 山西-忻州 房产纠纷 2020-07-07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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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位律师回复

  • 法律顾问团

    2020-07-07 10:04 回复

    (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4)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5)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7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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