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7-02 09:30 回复
一方当事人本不想订立合同,但由于遭受对方欺诈或胁迫等原因而与对方签订合同,这种情况下,该合同的订立与当事人真实意思相违背。
对于此类合同,法律赋予当事人变更或撤销的权利。被胁迫写下欠条后,受胁迫方享有撤销权,撤销权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第9条的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