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劳务派遣员工,在单位食堂上班,合同未到期,食堂外包,说是变更名称,主体不变,他们这属于变更合同吗?给我们一份辞职报告,让我们自愿离职,再重新和外包公司重新签合同,离职报告上没有单位盖章,我不签,有赔偿吗?把我退回劳务单位需要出示依据吗?合同注明每周休一天,一月四天,我实际休两天,年休假也没有,合同变更之后,工作量也增加了,这种情况下,我能要求赔偿吗?
葫*舰
浙江-杭州
法律顾问
2023-02-26 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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