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7-07 10:49 回复
《物权法》第9条对不动产登记的效力做出了规定,即: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当然,法律也规定一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转让、变更或消灭不以登记为行为生效要件,这些例外情形主要有:
(1)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非因法律行为的一些特殊情况,如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3)法律没有规定必须要登记,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