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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购买景秀家园第四期房子,购买的时候售楼小姐带着参观了一、二、三期的房屋并承诺和三期一样,结果四期的进电梯口的位置从2楼至顶全部以大白墙代替了瓷砖,这与当初的承诺不一致,并且三期的合同和四期的合同一致,都未在合同中注明电梯口的位置是以何种材料装修,如此差异性的对待,请问律师该种情况如何维权,胜算多大

C*心 福建-漳州 合同纠纷 2020-08-24 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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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位律师回复

  • 法律顾问团

    2020-08-24 13:16 回复

    你好!一般交房标准以购房合同约定为准。除非某一特定事项是作为购房宣传的特殊引导和承诺,否则不能构成合同约定内容,也就无法作为你要求继续履行或者解除合同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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