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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如何确定

束*心 湖南-衡阳 建筑工程 2020-07-07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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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位律师回复

  • 法律顾问团

    2020-07-07 10:52 回复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61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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