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丈夫经营一家占地27亩的养鸡场,在2013年初时,资金周转困难,在熟人介绍下向原告高息借款60万元,口头约订利息5分,原告在放款时先行扣除利息9万元,给现金30万,转帐21万共计借到51万元,由于借款心切,在原告的执意要求下,借款不写借条,把借条写成买卖合同,(合同写原告以60价格买下养鸡扬,合同只有丨份,由原告自己保管,由于原告要求村委盖章,我丈夫自己找人刻了个章,另外养鸡场南半部分因别的债务被债权人申请查封,现场有证明人可证实是借款,养鸡场是划拨土地,与村里有正规合同,在乡土管所备案的,价值3000
七*女
福建-莆田
合同纠纷
2020-08-27 19:39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