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7-08 11:26 回复
依据《劳动法》第72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7条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的共同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17条将社会保险列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既然是法定义务就意味着必须依法履行,否则将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
依照法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无故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劳动法》第18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
因此,劳动合同中关于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条款应当认定无效,而其余条款如果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然有效。
对于劳动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无效,应当由劳动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