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7-02 07:34 回复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是我国民法上的无因管理行为。
如果当事人之间并无事先约定,亦无法定办理上述事务的义务,为避免付出劳动的人利益受损,其为受益方付出的劳动,构成无管理的民事行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无因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因无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比如提供劳动服务的一方遭受伤害,可以要求支付必要的医疗费用,但这里提及的劳务费不属于无因管理的必要费用,不在法定请求范围之内,不获法律支持。但如果受益方自愿支付便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