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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学校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学生,学校应当给予特殊的照顾和管理。在本案中,学校未尽到相应的安全。教育义务,也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匿名用户 广东-惠州 法律顾问 2024-10-11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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