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7-09 13:50 回复
根据建设部《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商品住宅价格系由成本、利润、税金和地段差价等几部分组成。
其中成本包括征地费及拆迁安置补偿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住宅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住宅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共建筑的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等;
利润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
税金按国家税法规定缴纳;
地段差价征收办法也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如果开发商要求另行收取的费用属于商品住宅价格组成部分的,不论开发商与买房人是否达成一致意见,开发商均无权另行收取费用。
如果开发商与买房人明确约定在房价款外收取某项设施费用,同时双方约定不违法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该约定有效,开发商有权另行收取费用。
如果开发商与买房人未明确约定房价款外收取某项设施费用,但开发商在房屋交付时要求买房人另行交纳某项设施费用,买房人有权拒绝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