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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未办请托之事应当如何定性

苏*芳 湖北-天门 刑事辩护 2020-07-02 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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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位律师回复

  • 法律顾问团

    2020-07-02 19:35 回复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论处。犯罪行为人虚构事实,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区分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诈骗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收受他人财物的原因是基于其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还是虚构事实使请托人自愿给付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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