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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团
2020-07-09 11:18 回复
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