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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诉讼主体如何确定

謝*a 江西-新余 建筑工程 2020-07-10 0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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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位律师回复

  • 法律顾问团

    2020-07-10 07:42 回复

    建设工程因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主动依职权追加发包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与实际施工人存在直接合同关系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发包人以其未欠付工程价款为由提出抗辩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实际施工人可以以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共同被告主张权利,当事人之间依据相应的合同关系承担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要求未与其建立合同关系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对工程欠款承担支付责任的,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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