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7-02 08:49 回复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实践中,作为用人单位如果并不因其明确要求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被拒绝而免除与劳动者自作续签劳动合同义务,应当继续督促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或者在劳动者坚决拒绝续签后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如果未及时跟进,也未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而是继续留用,就应当承担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