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40岁,已离婚7年,独自抚养10岁的女儿。由于父女关系生疏,即使两人见面也经常无话可说,需要我中间做协调。且前夫由于近期再婚生子,他也表达出现在资金不富裕,希望他对女儿的付出能在将来“惠及”其再婚所生的儿子,他表达可以除了法定少量抚养费外额外支付一些女儿的学费和医药费(离婚协议未约定学费和医药费)以培养跟女儿的感情,目的是希望促进女儿和他父母和再婚儿子的亲情维系,否则除了抚养费外绝不会多支付一分钱。女儿无意中得知此事,现在很抗拒也很恐惧见她父亲,也不愿意跟她父亲视频通话,每次他们见面或者视频通话都是我强制要求,并且女儿会非常难过哭泣(有她边哭边拒绝见她父亲的视频)。但是前夫跟我表达是想多接触女儿,如果我阻碍就走司法程序。是否有合法的办法即减少女儿的痛苦,又减少父亲的探视?
离婚协议相关约定如下:男方每个月可以不影响女儿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女儿2次,每次不超过24小时,如女儿需要,女方可在场陪同,探视应在周末或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进行,原则上春节假期除外。男方应当提前2日通知女方,双方协商接送女儿的具体时间及方式。
匿名用户
江苏-南京
婚姻家庭
2025-06-10 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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