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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团
2020-07-02 20:46 回复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向网络主播打赏的行为明显超出其本人的行为能力范围,与其年龄、智力不相符。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无效,因此未成年人父母有权向该网络主播追回“打赏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