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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房产归属

S*Y 江苏-南通 房产纠纷 2020-07-02 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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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位律师回复

  • 法律顾问团

    2020-07-02 08:27 回复

    我国《物权法》将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的法定公示方式,赋予登记以公信力。

    该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因此,一般而言,房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房屋所有在法律上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

    但是,根据《物权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在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变更登记,还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并通过诉讼解决争议。

    所以当名义登记人与实际购房人不一致时,应注重客观事实,从房屋的购买、使用等方面的证据来确定不动产的真正归属。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在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变更登记,还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并通过诉讼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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