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7-02 08:27 回复
我国《物权法》将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的法定公示方式,赋予登记以公信力。
该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因此,一般而言,房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房屋所有在法律上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
但是,根据《物权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在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变更登记,还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并通过诉讼解决争议。
所以当名义登记人与实际购房人不一致时,应注重客观事实,从房屋的购买、使用等方面的证据来确定不动产的真正归属。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在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变更登记,还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并通过诉讼解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