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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团
2020-07-03 11:37 回复
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责任,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