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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团
2020-07-03 11:24 回复
《民法总则》第23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民通意见》第25条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