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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物之愤与劳务之债

含*u 广西-南宁 债权债务 2020-07-13 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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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位律师回复

  • 法律顾问团

    2020-07-13 07:09 回复

    区分标准。根据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内容,债可分为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1)财物之债是指债务人应以给付一定财物履行债务的债。

    (2)劳务之债是指债务人须以提供一定劳务履行债务之债。

    区分意义。区分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的意义在于:财物之债一般可由第三人代替履行,也可强制执行,而劳务之债因具人身属性故不得代替履行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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