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7-03 09:26 回复
民事诉讼的诉前财产保全是为了保证判决得以顺利执行,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项制度,为此,《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这里所说的“请求范围”是指诉讼提出的主张,而“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是指保全的财物是本案的标的物或者与本案标的物有牵连的其他可能影响本案执行的财物,
对这后一条规定不应做机械的理解,比如你借给对方的是现金,你请求保全的也就限定为现金,如果真是这样狭隘的话,假如对方的银行账户上没有钱,那就无法进行保全了,
所以,法律规定被保全的财物既可以是本案的标的物,也可以是与本案标的物有牵连的其他可能影响本案执行的财物,
比如存款、汽车、房屋等。但要求被保全财产的范围、数额、价值、应当与保全请求的范围、数额、价值相当。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