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7-13 18:21 回复
担保之债不同于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生活债务,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能简单适用婚姻法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是,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并非一定是或一定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一方担保形成的债务,仅仅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字面上的要求: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未约定为个人债务;3、债权人不知夫妻分别财产制的约定,还不足以认定其为夫妻共同债务。
尚需在前述三条件之外,满足:要么取得配偶同意,要么系为共同生活所为的条件。否则,该担保债务应认定为一方个人债务,由其个人偿还。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