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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预售中如何约定和支付价款

就*称 新疆-双河 建筑工程 2020-07-14 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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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位律师回复

  • 法律顾问团

    2020-07-14 07:10 回复

    我国《房地产管理法》虽然对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规定,但对预售款征收的数额和期限却没有统一的规定,因而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支付的方式和期限。

    根据建设部的规定,预收商品房预售款,在房屋开工建设时不得超过40%,待建房工作量完成一半时再收至60%,到房屋封顶可收至95%,到房屋交付使用时再全部收取。

    开发商建设工程进度延期,购房者的付款日期也相应顺延。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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