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7-14 07:03 回复
视情况而定。从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到房屋的交付使用,有一段较长的时间,短则数月,长可逾一年。
在此期间,购房者有可能会对已签约购买的房屋不再满意。
如果属于房地产开发公司没有按合同规定的要求施工,购房者有权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履行合同规定的条款,并可以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如果属于购房者自己方面的原因,而不愿再履行这一合同,违约的就是购房者。这样,购房者就要蒙受一定的经济损失,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