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7-16 07:28 回复
1、出租人可以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承租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相应的损失。
2、第三人通过抵押权善意取得融资租赁物,出租人不可以主张抵押无效,要求去取回租赁物,但存在以下情形的除外:
(1)出租人已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第三人在与承租人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物为租赁物的;
(2)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
(3)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
(4)出租人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交易标的物为租赁物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根据《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九条、《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拥有租赁物所有权的出租人有权追回租赁物,但如果第三人为善意、已支付合理的价格,并且做出了相应的物权转让公示行为,则第三人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抵押权,而作为原所有权人的出租人仅能向无权处分的承租人请求赔偿损失,该种情形下,出租人享有的物权保护被法律强制变更为债权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