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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团
2020-07-02 10:57 回复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变更抚养费,原则上限于子女提出,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以子女的名义提出,但权利的主体只能是子女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