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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中介私扣押金的行为合法吗

b*嘣 上海-松江 房产纠纷 2020-07-16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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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位律师回复

  • 法律顾问团

    2020-07-16 14:19 回复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委托人通过房屋中介寻求合适的房源,由此与房屋中介形成了居间合同关系。房屋中介向委托人推荐房源就是向委托人提供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媒介服务。

    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如果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就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如果委托人认可房屋中介推荐的房源并与卖房人达成房屋买卖合同,那么中介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否则,房屋中介无权向委托人索要报酬。

    如果房屋中介不能通过媒介服务满足委托人需求的情况下,则需要将押金返还。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426条第1款,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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