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7-03 13:27 回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有关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另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规定,申请时限应扣除因不可抗力耽误的时间。
因此,工伤申请一年的时效并非是不变期间,而是一种可变期间。结合该复函的规定,应当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一年申请时限可以适用中止、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