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7-17 14:59 回复
房屋租赁合同的一方是自然人的,出租人没有留置权,因此不交租金不能扣留财物。理由如下:
1、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也就是说,房屋出租人留置承租人的财物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虽然承租人的财物是放在出租房内,但不代表出租人对这些财物有合法占有权,不符合法律关于留置权的规定。
2、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情况下,
债权人依照担保法的规定留置该财产,并有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除了商事留置外,只有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而租赁合同在法律上没有规定其留置权,尽管承租人拖欠租金,但是出租人是没有权利扣留其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