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7-03 12:47 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确定抚养关系应当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同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在司法实践一般遵循以下规则:未成年子女已满十周岁以上,在确定抚养关系时可以考虑该子女意见。
同时,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双方服务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