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7-03 14:10 回复
法律对于女性员工,尤其是在“三期”期间——也就是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员工是有特殊保护的。
但是保护不等于包庇,不等于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可以与“三期”女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