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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匆*g 湖南-长沙 婚姻家庭 2020-07-03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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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顾问团

    2020-07-03 16:59 回复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出台,其中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因此,依照该规定,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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