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7-04 07:07 回复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明确指出,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以下简称《意见》)第九十五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