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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抵押物担保期限无效

荒*年 香港-观塘区 债权债务 2020-07-04 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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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位律师回复

  • 法律顾问团

    2020-07-04 07:14 回复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依法即使发生抵押物损毁、灭失,抵押物已经不存在的情形,由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也将作为抵押债权的财产担保,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要免除抵押物的担保责任,只有使抵押担保物权依法消灭。因此,约定抵押担保的期限是无效的,不发生免除抵押担保的责任。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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