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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4 07:10 回复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这一点与《合同法》对于合同成立时间的规定明显不同,《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而《劳动合同法》将建立劳动关系的判断标志从“签约”修改为“用工”,即用工和签约在该法中已被相对分离,
因此仅有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尚不能认定双方已经建立劳动关系,须双方存在实际用工关系,
也就是劳动者实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劳动关系才算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