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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委托的鉴定无证据反驳应予采信

黑*秋 山西-忻州 刑事辩护 2020-07-04 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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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位律师回复

  • 法律顾问团

    2020-07-04 09:06 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

    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可见,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自行鉴定的反驳,必须提供证据。

    反驳的证据应当围绕鉴定资格、鉴定程序、鉴定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科学性、公正性来进行证明。

    只要能证明自行鉴定的结论在上述某个方面存在疑点,具有不可采性,并申请重新鉴定的,法院才允许重新鉴定。

    若对自行委托的鉴定无证据反驳,该鉴定应属有效,法院不会允许随意进行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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