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7-20 10:30 回复
抵押担保的除斥期间《担保法》第52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由此看来,抵押担保的存续期间与债权的存续期间是一致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从这一规定看,抵押权的行使在债权诉讼时效消灭后的二年内,也就是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保证担保的除斥期间
《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知道抵押担保和保证担保的除斥期间并不是一样的。它们之间是有区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