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7-21 07:38 回复
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属于不能分摊的公共面积,
其产权应属建筑物内参与分摊该公共面积的所有业主共同拥有,
由房屋物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不允许销售、抵押。
但在建筑报建和预售审批时已批准可以单独销售的地下室、停车场及车位可以销售、抵押。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三十四条,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