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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团
2020-07-02 09:51 回复
不合法。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同时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也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公司无权用产品代替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