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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团
2020-07-04 09:30 回复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
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五日内阅读,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且应签名或盖章予以确认。
如果拒绝签名盖章的,法庭记明情况附卷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