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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可以放弃共有部分的权利而不履行相应义务吗

瘦*雨 云南-德宏 房产纠纷 2020-07-22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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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位律师回复

  • 法律顾问团

    2020-07-22 14:15 回复

    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

    其对建筑物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即每个业主在法律对所有权未作特殊规定的情形下,

    对专有部分以外的走廊、楼梯、过道、电梯、外墙面、水箱、水电气管线等共有部分,对物业管理用房、绿地、道路、公用设施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共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的权利。

    但是,如何行使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的权利,还要依据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建筑区划管理规约的规定。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的共有权,还包括对共有部分共负义务。

    同样,业主对共有部分如何承担义务,也要依据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建筑区划管理规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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