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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以公司名义为股东担保公司要承担责任吗

邓*啊 北京-丰台 债权债务 2020-07-22 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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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位律师回复

  • 法律顾问团

    2020-07-22 13:02 回复

    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最高法院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规定,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公司可以向负有过错责任的高管进行追偿。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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