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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债权特征

V*V 河北-秦皇岛 债权债务 2020-07-22 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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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位律师回复

  • 法律顾问团

    2020-07-22 21:56 回复

    (1)、从两个债的关系而言,没有主债不发生从债,反之,没有从债也就无所谓主债。

    (2)、从债的产生或存在必须以主债的存在为前提,主债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从债当然不生效力。

    (3)、主债变更、转移或消灭后,从债通常也要随之变更、转移或消灭。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因第三人原因违约的责任承担】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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