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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遗嘱公证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小*大 海南-澄迈 婚姻家庭 2020-07-04 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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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位律师回复

  • 法律顾问团

    2020-07-04 08:30 回复

    1、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2、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

    3、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公证人员可以根据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代为起草遗嘱,公证人员代拟的遗嘱,应当交遗嘱人核对,并由其签名。

    【法律依据】

    《公证法》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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